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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股份红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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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股份红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分红清理关联方往来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或“发行人”)于年5月2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新天地主要从事手性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左旋对羟基苯甘氨酸系列产品和对甲苯磺酸。

说明现金分红金额、各股东分红比例的确定依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及关联方的经营情况、法律法规、相关案例,说明通过抵偿资金占用款、票据背书、代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分红款的合理性。

回复:

1、分红款冲抵资金占用款、代付股权转让款

(1)通过分红款冲抵资金占用款、代付股权转让款的合理性

年末公司采用股利偿还方式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清理。

年8月28日,公司与关联方新天地大健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长葛农商行5%股份按照账面价值3,.36万元全部转让给新天地大健康,相关股权转让款通过中远商贸分红款支付。

公司通过分红的方式,将关联方对公司的占用资金及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的股权投资相关款项进行处理,主要系关联方双洎实业、中远商贸、新天地大健康均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自身账面库存现金较少,无法在短期内筹集资金用于解决往期资金占用及因受让长葛农商行股份而应付公司的款项;葛天置业虽账面有一定资金,但其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有较强的资金流动性需求,短期内以现金还款后,将增加自身经营压力。且鉴于公司自设立后,除年实施过一次分红外,长期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结合分红前账面存有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的情形,决定通过分红方式一次性解决关联方历史资金占用问题,清理关联方往来。

(2)相关规定

公司历史上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应付股权转让款本质上均属于关联方对公司的应付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方式。根据公司与双洎实业、中远商贸、葛天置业于年12月31日分别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及公司与中远商贸、新天地大健康于年8月28日签署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公司同意关联方对其全部应付债务以公司应向相关股东支付的分红款予以冲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于年4月15日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执他字第22号),“三方当事人达成的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抵债的协议(简称三方抵债协议)……属于预定抵消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综上,公司基于相关协议所达成的以分红款冲抵关联方占用款、股权转让款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冲抵效果合法有效。

(3)相关案例

经核查,已上市企业中,通过分红款抵扣股东资金占用的相关案例如下:

同时,上市公司红相股份(.SZ)、康泰生物(.SZ)、图南股份(.SZ)、稳健医疗(.SZ)各自制定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中均规定,在发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且不能清偿时,可以通过“红利抵债”方式清偿。综上,以分红方式冲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占款符合市场惯例。

2、票据背书支付股利

(1)通过票据背书支付分红款的合理性

年,公司在向双洎实业支付分红款时,由当时财务人员填写支出申请单,并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向双洎实业签发了万元票据背书作为股利。采取以票据背书方式支付分红款,主要系双洎实业当时存在一定资金需求,公司结合自身现金流情况,通过票据背书支付股利。目前,公司已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办法》,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票据。

(2)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违反上述规定,存在历史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葛市支行于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票据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中国人民银行长葛市支行处罚的情形。”

综上,以票据背书形式支付分红款,系当时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所致,公司目前已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主管部门亦认定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票据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因此公司以票据支付分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相关案例

吉贝尔(.SH)年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后,决定分配股利4,万元。年1月,吉贝尔在实际支付股利过程中,由证券部门经办人员填写支出申请单,经证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签发了票据背书作为分红款。吉贝尔披露,该票据背书事项履行了必须的审批手续,但通过背书票据支付股利的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吉贝尔于年7月16日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关于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函》,确认吉贝尔在报告期内没有受到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抵偿资金占用款、票据背书、代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分红款具有其合理性。

新天地的案例中,发行人存在通过抵偿资金占用款、票据背书、代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分红款的情形,关于通过分红款冲抵资金占用款、代付股权转让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案例,发行人解释了其合理性;而关于通过票据背书支付分红款,属于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情形,违反了《票据法》相关规定,系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发行人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中介机构发表的结论是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债务抵销,《民法典》中第条、第条分别规定了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抵销的依据

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如果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抵销;而约定抵销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标的物限制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则无限制。

(3)债务期限

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一般须到期;而约定抵销则无限制。

(4)通知生效

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而约定抵销则无此要求,当事人达成抵销协议时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笔者留意到,有一点特别的是,新天地抵销的债务存在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情形:即相关当事人通过签署《债务清偿协议》《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方式,发行人同意关联方对其全部应付债务以发行人应向相关股东支付的分红款予以冲抵。《民法典》中仅明确规定了互负债务抵销的情形,中介机构为了论证三方债权债务冲抵的合法性,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件,认为法律并不排除三方当事人约定抵销债务,故三方当事人达成的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抵债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笔者理解,此种抵销系约定抵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构成了一项新的缔约行为,如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则应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04.15生效)

二、关于本案中三方当事人达成的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抵债的协议(简称三方抵债协议),我们认为:首先,该协议性质上属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的协议抵消关系。在协议抵消的情况下,抵消的条件、标的物、范围,均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法》第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协议抵消的规定,并不排除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协议抵消的做法。其次,该协议属于预定抵消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当事人之间将来发生可以抵消的债务时,无须另行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抵消债务的效果。这种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本案中吴江工艺织造厂(以下简称织造厂)在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中的预期红利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符合这种预定抵消合同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08.28修订)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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