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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老师学校谁之过河南12岁学生翻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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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校纪,翻墙离开学校,在校外出事儿,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假如这个学生没出什么大事儿,恐怕大家会一致认为学校应当无责,但是当这个学生不幸身亡,恐怕学校就该脱不了干系了。

几天前,河南长葛市一名12岁的学生从自己就读的长葛金英学校中没有得到老师离校的许可,翻墙而出,却在几天内众人寻找无果后,出现在将近30公里之外的新郑,人却不幸身亡。发生这种情况,学校还能无责么?

来回顾一下事情发生的过程,河南长葛市的这名学生的父亲在郑州的重症监护室住院,孩子想去探望父亲,向班主任请假,没有得到许可,于是偷偷翻墙离校,离校期间这名学生身亡(原因正在调查)。家长在孩子身亡后,认为学校的管理出现问题,老师管理学生的态度有问题,造成了孩子私自翻墙离校的情况,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学生是违纪,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大家都对孩子和这个家庭报以同情,但是对于谁应该承担责任,咱们可以从规定上来进行分析。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写道,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这个孩子在学校外身亡,学校是否有责任就需要看学校本身有无过错了。

也就是孩子爷爷提到的,是否孩子是被老师逼得跳墙出去,在学校里经历了什么事情。

可能这么写有些无情,但是学校在此事中的责任,还是应该看其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是否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是,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此事的最后判定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确定的。

这里只是做一个分析,对于封闭管理的民办学校,请假的基本流程是家长联系老师(或者孩子有事情,老师觉得有必要联系家长,可以请假),老师与家长达成一致,然后孩子去向老师开假条,老师签字,级部主任签字(有的学校可能没有这一步),门岗签字(门卫见到家长),孩子最终才能出校。显然这名身亡的孩子无法做到这些条件,就选择了一条最便捷的方式,跳墙。

从情感上来说同情这个孩子,但是从学校的管理上来说,起码目前没有看到老师和学校犯了错误。如果没有让学生无故请假也成为过错(父亲住院,给父亲过生日,在老师看来就是无故,因为这些东西可以家长来说,学生不应该说,否则每个学生都说各种亲属过生日请假,老师就别干活了),那老师的工作就很难开展了。

曾经有类似的案例,有学生逃课溜出学校,遭遇交通事故,最后对此的判定是,学校无责,责任由肇事者承担。想来最后责任的判定大概也会与此类似,最终要看孩子究竟是如何死亡。

而家长在此事中,责任会更多。虽然在家长的眼里孩子是完美无瑕,老实可靠的,但是很多家长对孩子是缺少了解和管理的,当孩子出事才想到找责任和原因。

对于12岁的孩子,恰好是开始进入青春期的年龄,同时又由于部分孩子进出初中,学习方式和压力开始增大,家庭再出现变故,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小问题。

能够选择跳墙逃课离开学校,这个孩子在学生中已经算非常个性的了。法是法、理是理、情是情。

还有补充的一点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如果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此事是晚上7点通知家长的,时效性如何还需要最终的调查。在规定中还提到,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学校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不是必须给的而且是适当的,是看学校心情的。

您觉得这个事情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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