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年1月1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年11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11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添加到其制作的辣椒油、大料水里,并将辣椒油、大料水添加到其制作热干面、米线等食品,在位于长葛市***镇**村其经营的**特色热干面店内进行生产、销售。经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大料水、辣椒油进行检测,在大料水、辣椒油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和罂粟碱等毒品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