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探寻创新手段解决“大小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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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大小非”减持量环比降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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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考虑对大宗交易引入券商中介实施二次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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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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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划断”产生的限售股不属“大小非”范畴
针对目前市场密切关注的限售股解禁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发表谈话指出,监管部门对全流通环境下的限售股解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已经并且还将采取一些市场化创新措施,应对新市场体制下的新问题。
该发言人表示,无论是股改限售股还是“新老划断”之后产生的限售股,其锁定期的确定都建立在合乎法律要求、合乎股东权益的基础上,人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缺乏依据。
8月未现“大小非”减持潮
发言人表示,全流通属于基本制度的变化,在全流通情况下确实有大宗股份进入流通领域,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对此监管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也十分关心这些股份在某一个时段集中大规模进入二级市场,以及可能对价格造成的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5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被称为“大小非”解禁洪峰的8月份并没有出现减持潮,当月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大小非”为4.8亿股,比7月份减少43%。
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创新手法,规范大宗股份转让的行为、提高大宗股份转让的透明度以及为大宗股份持有者提供流动性,力求减轻限售股解禁给市场造成的波动。
近期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要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此后严格查处了五单违规减持行为,目前监管部门还在关注大宗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关联方交易等问题。
为增加“大小非”减持的透明度,开始通过中登公司定期披露减持情况,此后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又对大股东自由增持做出了制度安排,近期已有部分公司陆续增持并公告。
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到,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对大宗交易平台引入券商中介,实施二次发售,相关办法正在制定中。《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已拟订完成,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股改成果不容忽视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大的制度性遗留问题,是影响市场功能发挥和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制度障碍,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为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目前,已有1600多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改,剩余由于各种问题未股改的公司仅剩50多家。据该发言人介绍,股改以来,大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得到化解,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明显好转,大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股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来自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开始到今年上半年,中国铝业、中国船舶等327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了集团整体上市或行业整合,共注入优质资产2520亿元,每股收益率平均提高65%,上市公司大股东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的动力比以前大大增加。
全流通后,市场的创新空间也进一步拓展,询价制度、发行体制改革、AH股同发、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非公开发行等一系列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难以开展的创新举措得以推开,促成市场基础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更多的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也大幅提高。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权分置这样一个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个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情况,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实质性突破。”该发言人表示,市场不能回到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老路上、重复此前花大力气消除的多种弊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应该加以珍惜。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缺乏依据
“股权分置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不能人为地在市场上重新制造股权分置,在全流通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应当通过基础性制度建设应对和解决。”证监会发言人明确指出。
他表示,对于绝大部分存在股权分置问题的上市公司,股改时采取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原则和制度安排,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平等协商,确定多种形式的对价方式,并在“锁一爬二”的基础上,由股东做出锁定期安排,完全属于市场自主选择行为,再对此前形成的契约加以限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该发言人进而提到,市场上关于加长大小非锁定期、征收暴利税等说法,可能会违背当初的契约规定,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市场人心不稳,加速大小非的非理性出逃。
2006年实施“新老划断”,恢复股票发行,市场融资功能得以恢复。发言人表示,这不是原有机制的重复,而是全流通下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新老划断”后发行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属于全流通环境下暂未进入流通领域的流通股份,《公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这部分限售股并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后产生的“大小非”范畴。
“由此,市场上‘新老划断后的限售股份是比大小非更大的堰塞湖,应当对其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限制’的说法,在概念上是错误的,投资者应当区分这两个概念,以免投资行为遭到误导。”
该发言人最后指出,全流通对市场各个层面的参与者来说都是新情况,包括监管层和投资者在内,大家都应对全流通环境加深认识,监管部门今后还会密切关注全流通情况下发生的新问题,采取一些相应的市场化创新手段来疏导和规范股东的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