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引才十条优惠政策
(暂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强市战略,努力把昌吉市打造成人才集聚高地,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昌吉市就业创业,更好地服务于昌吉市经济的发展,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昌吉市引才十条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
引才、招才“伯乐”奖励政策
借助社会资源力量,聘请“引才大使”“招才特使”,发挥“大使”“特使”的引才荐才作用,从昌吉市外每引进1名人才,分别按照层次级别给予推荐人或引才人一次性补贴,其中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元,第二类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元,第三类人才〔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人才,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给予元,第四类人才〔引进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元,第五类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元,第六类人才〔“”或“”学校(院)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元,第七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给予元。以上引进的第五、六、七类人才,需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在昌吉市落户。
二
人才落户优惠政策奖励
推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制定出台《昌吉市人口增长和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办法》,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降低买房落户条件,降低长期在昌吉市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
应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昌吉市就业落户,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科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0元,硕士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0元,博士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博士后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00元,本地生源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在昌吉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0元/人。
三
人才安居补贴政策
制定出台《昌吉市人才安居办法》,建设人才公寓。按照分类分级给予引进人才购房补贴,针对不同层级的人才,按人才分级申领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承担。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七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或市场自行购买的,分级给予购房补贴或优惠。第一类人才选择人才公寓的,给予房屋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市场自行购买住房的,给予万元全额补贴,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第二类人才选择人才公寓的,给予房屋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市场自行购买住房的,给予80万元全额补贴,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第三类人才选择人才公寓的,给予房屋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市场自行购买住房的,给予70万元全额补贴,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第四类人才选择人才公寓的,给予房屋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市场自行购买住房的,给予60万元全额补贴,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第五、六、七类人才按照房屋不超过80平方米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七类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或市场自行租赁的,按季度给予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第一类人才给予每月0元补贴,第二类人才给予每月元补贴,第三类人才给予每月0元补贴,第四类人才给予每月元补贴,第五类人才给予每月元补贴,第六类人才给予每月元补贴,第七类人才给予每月元补贴。
四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引入到昌吉市的各类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按相关法规政策予以优先照顾,简化办理入学、转学相关手续。
五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政策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并连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鼓励金。
对符合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0万元创业贴息担保贷款。大学生团队创业,毕业5年内昌吉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昌吉市工商注册,稳定创业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行业代表性和创业示范效应。经认定通过后给予3万至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经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创业(孵化)基地不同类型(楼宇型、园区型、门面型、市场型基地)及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符合条件的按《昌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分类标准给予30万至万元的房租、水电暖等创业扶持补贴。
六
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提升职业素质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就业率高的技能工种进行培训,项目为装载机、挖掘机、无人机操作员等方面),补贴标准1人1元/年。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0元、1元和元的一次性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培训可给予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0元、元和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在昌吉市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的2/3给予补贴。各类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
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补贴和享受假期政策
自年起,对每年引进行政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和急需紧缺人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博士每人每年补贴元,硕士每人每年补贴0元。引进的疆外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到岗后,由用人单位报销体检费和首次进疆交通费(飞机、火车、汽车)。
引进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与配偶和父母不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保障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保障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保障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飞机、火车或长途班车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次级别承担,第一、二、三、四类人才报销飞机往返路费,第五、六、七类人才报销火车(含高铁、动车、卧铺)。
九
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创新推进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为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注重在校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鼓励订单式合作实现招生与招工同步,教学与生产同步,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基地,实现实习与就业连体。对于昌吉市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或“”院校设立学生助学金或学校与昌吉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用”项目合作的,给予企事业合作单位2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对于昌吉市企事业单位在新疆本地院校设立学生助学金或学校与昌吉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用”项目合作的,按照校企合作项目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分级给予企事业合作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对成功建立并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基地,按照昌吉市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限1年以内,见习补贴按照昌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发放。
十
平台建设和项目奖励政策
对新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最高10万元启动资金。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创建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的,在享受区、州相关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在享受区、州相关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通过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智力援疆等平台载体引入的项目及国内外人才,对各项目单位在本年度项目如期执行后,每个项目给予奖励经费元工作经费资助。
所有的奖励、津贴、补贴,经审核认定后,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为确保南疆四地州能够留得住各类人才,切实发挥人才在贯彻落实“总目标”中的作用,以上昌吉市各类人才引进范围及优惠政策不针对南疆四地州各类人员。昌吉市引才十条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暂定2年,具体条款由昌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编辑:李炜玢
审核:李云辉